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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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金星环球机遇有限合伙基金 及/或 其普通合伙人(各称或合称「金星基金」)可不时要求其客户提供其个人资料。
在本声明中,
「金星基金集团」意指金星环球机遇有限合伙基金,及/或 其普通合伙人 或 其普通合伙人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及/或 该等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
「个人资料」意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资讯,即客户已向金星基金提供之下述个人资料:(i)就个人帐户持有人、联名帐户持有人或独资经营者而言,其个人资料;(ii)就合伙而言,其各合伙人之个人资料;及(iii)就公司实体而言,其个人董事、股东、行政人员或经理之个人资料。

在金星基金合理地要求客户在开户文件、或其他情况下提供个人资料时,客户需按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否则可能导致金星基金无法为客户开立或保持其帐户或为其帐户执行任何交易。

客户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以按本声明第(4)段所述用途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户的个人资料:
(i) 任何以其名义登记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代名人;
(ii) 金星基金集团内之成员或关联或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星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控股公司,及/或子公司;
(iii) 任何向金星基金提供与金星基金业务经营有关的或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有关的行政、法律、背景审查、认证、资料处理、财务、电脑、电讯、支付或结算、交易、执行、专业或其他服务的承包商、顾问、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i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在违约欠债时)追收债款代理;
(v) 金星基金代表客户或客户帐户或其代表与之订立或拟订立交易的任何人;
(vi) 透过或与金星基金一起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发行、分销或提供金融产品的任何人;
(vii) 客户进行各类金融产品买卖而在其场所下单或交易的任何外国或本地的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所;或其相关联结算所或营运者;
(viii) 任何更替金星基金与客户协议约务的承让人、受让方、参与者、次参与者、获转授人、继承人或人士;及
(ix) 任何外国或本地的政府、监管、监督、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组织或机构。

客户明白及同意,其不时提供之个人资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i) 执行或实行客户有关于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单或指令,以及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ii) 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或提供与账户有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不论相关服务或产品是否由或透过任何金星基金集团成员或其他人士提供;
(iii) 提供个人化财务分析及策划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产品;
(iv) 向客户推销客户可能感兴趣的服务或产品;
(v) 对客户进行信贷或背景查询及确定客户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
(vi) 追收债款、行使以金星基金或其他金星基金集团成员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记或其他权力及权利;
(vii) 为遵守或为促使金星基金集团内之关联公司或其相关公司遵守任何外国或本地之法律、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共同申报准则及相类似规例)、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现存或未来设立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组织或行业团体或协会所自行或按协议提供或发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viii) 为遵守制裁,或遵守防止或侦查洗钱、恐怖份子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和金星基金集团的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x) 与上述任何一条或多条有关或附带的其他目的。

金星基金可以不时按上述第(4)段所述用途,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上述第(3)段所述人士。客户可以根据本声明第(12)段联系金星基金,要求提供(a)第三方/金星基金集团内接收方的联系方式,以及(b)有关他们如何收集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的更多详情。金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从金星基金转移至该等第三方的客户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第三方订立适当的合同安排。

客户明白及了解,在以下情况及在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金星基金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
(i) 如为缔结或履行客户为一方之任何合同所必需;
(ii) 如为履行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
(iii) 如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iv)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经公开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公开的个人资料;或  
(v) 如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情况。

个人资料在「了解你的客户」要求中的使用
客户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能会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收集并处理客户某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姓名;(ii)生物识别信息,如脸部图像和通过人脸识别获得的关键特征信息;(iii)银行卡号;以及(iv)身份证件或护照。
客户明白及了解,以此方式收集的个人资料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金星基金集团的政策和程序仅用于满足「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2)段联系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但客户明白在撤消同意后金星基金将无法继续为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
金星基金会不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融资、保险、艺术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 
除非金星基金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资料。
如果客户不再希望金星基金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2)段联系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对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之同意的撤消,不影响客户对金星基金将个人资料用于本声明规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金星基金会不时(不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他财物为报酬)向其他金星基金集团成员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融资、保险、艺术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提供予其他金星基金集团成员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
除非金星基金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资料。
如果客户不再希望金星基金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2)段联系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对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之同意的撤消,不影响客户对金星基金将个人资料用于本声明规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客户明白及了解,提供给金星基金的某些个人资料可能构成敏感个人资料。金星基金只为上述本声明第(4)段之用途收集和处理这些资料。金星基金承诺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并已就此采取措施。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一方能够存取客户的个人资料,金星基金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性和组织性措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和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

在受限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金星基金将始终只为上述第(4)段之用途合理需要时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及金星基金集团政策和程序长期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至收到客户删除个人资料之要求时。

客户可以查询并要求金星基金提供其个人资料的副本,及可以要求对其个人资料进行删除、在需要时进行更正或撤消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还可能享有资料可携权,要求金星基金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给第三方。 任何此类要求必须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提出,并应致予金星基金资料保护主任,地址为:香港新界白石角香港科学园12W大楼201室。 客户还可以通过发送电邮至info@venusgo.fund ,以提出该等要求。 客户明白金星基金将就重复且不合理的要求收取费用。 对于可能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风险或不具有操作/技术可行性的不合理请求,金星基金保留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拒绝客户请求的权利。

客户明白,如果客户的任何个人资料发生泄露或损失,或发生其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金星基金会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能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通知或不通知客户。客户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能将此类事件通知客户,在此情形下,金星基金可能会使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金星基金网站上弹出视窗通知、发送短讯/电子邮件或致电。客户明白,在采取上述通知行动其中之一后,金星基金即被视为履行了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项下的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