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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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金星環球機遇有限合夥基金 及/或 其普通合夥人(各稱或合稱「金星基金」)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
在本聲明中,
「金星基金集團」意指金星環球機遇有限合夥基金,及/或 其普通合夥人 或 其普通合夥人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及/或 該等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個人資料」意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即客戶已向金星基金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i)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ii)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在金星基金合理地要求客戶在開戶文件,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需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否則可能導致金星基金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客戶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以按本聲明第(4)段所述用途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戶的個人資料:
(i)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ii) 金星基金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金星基金普通合夥人的控股公司,及/或子公司;
(iii) 任何向金星基金提供與金星基金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法律、背景審查、認證、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支付或結算、交易、執行、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顧問、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v) 金星基金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vi) 透過或與金星基金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vii) 客戶進行各類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各類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viii) 任何更替金星基金與客戶協議約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ix)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客戶明白及同意,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i)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ii)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賬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金星基金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iii)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iv)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v)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vi) 追收債款、行使以金星基金或其他金星基金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vii) 為遵守或為促使金星基金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外國或本地之法律、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内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組織或行業團體或協會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viii) 為遵守制裁,或遵守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和金星基金集團的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x)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金星基金可以不時按上述第(4)段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上述第(3)段所述人士。客戶可以根據本聲明第(12)段聯繫金星基金,要求提供(a)第三方/金星基金集團内接收方的聯繫方式,以及(b)有關他們如何收集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更多詳情。金星基金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從金星基金轉移至該等第三方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該等第三方訂立適當的合同安排。

客戶明白及了解,在以下情況及在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内,金星基金可能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i) 如為締結或履行客戶為一方之任何合同所必需;
(ii) 如為履行適用的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法定職責或義務所必需;
(iii) 如為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或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個人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iv) 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已經公開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公開的個人資料;或  
(v) 如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情況。

個人資料在「了解你的客戶」要求中的使用
客戶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能會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收集並處理客戶某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姓名;(ii)生物識別信息,如臉部圖像和通過人臉識別獲得的關鍵特徵信息;(iii)銀行卡號;以及(iv)身份證件或護照。
客戶明白及了解,以此方式收集的個人資料將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金星基金集團的政策和程序僅用於滿足「了解你的客戶」的要求。
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2)段聯繫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但客戶明白在撤消同意後金星基金將無法繼續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金星基金會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私募股權、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股權融資、保險、藝術品和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金星基金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金星基金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2)段聯繫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消,不影響客戶對金星基金將個人資料用於本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金星基金會不時(不論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為報酬)向其他金星基金集團成員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私募股權、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股權融資、保險、藝術品和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提供予其他金星基金集團成員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金星基金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金星基金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2)段聯繫金星基金撤消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消,不影響客戶對金星基金將個人資料用於本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客戶明白及了解,提供給金星基金的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構成敏感個人資料。金星基金只為上述本聲明第(4)段之用途收集和處理這些資料。金星基金承諾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已就此採取措施。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一方能夠存取客戶的個人資料,金星基金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性和組織性措施,以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保護和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

在受限於技術可行性的前提下,金星基金將始終只為上述第(4)段之用途合理需要時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及金星基金集團政策和程序長期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至收到客戶刪除個人資料之要求時。

客戶可以查詢並要求金星基金提供其個人資料的副本,及可以要求對其個人資料進行刪除、在需要時進行更正或撤消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客戶還可能享有資料可攜權,要求金星基金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任何此類要求必須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要求提出,並應致予金星基金資料保護主任,地址為:香港新界白石角香港科學園12W大樓201室。客戶還可以通過發送電郵至info@venusgo.fund ,以提出該等要求。客戶明白金星基金將就重複且不合理的要求收取費用。對於可能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風險或不具有操作/技術可行性的不合理請求,金星基金保留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拒絕客戶請求的權利。

客戶明白,如果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發生泄露或損失,或發生其他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金星基金會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能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通知或不通知客戶。客戶明白及同意,金星基金可能將此類事件通知客戶,在此情形下,金星基金可能會使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發送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在金星基金網站上彈出視窗通知、發送短訊/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戶明白,在采取上述通知行動其中之一後,金星基金即被視爲履行了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項下的通知義務。